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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不宜要求“入园”

时间:2019-09-07 21:5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8年10月20日开始征求意见,2018年11月4日结束征求意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是近期大家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这里的学前教育就是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允许父母扣除对学龄前子女的教育费用做专项附加扣除,既减轻了父母的税收负担,又有利于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我举双手赞成。学前教育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特别关注的内容。就在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这部文件开宗明义地强调: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

  目前,我国学前教育面,面临着很多问题,学龄前儿童的毛入学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都不高,师资队伍残次不齐,入园难入托难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征求意见稿所称的“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不宜被解读为必须入园入托,建议在以后的正式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只要子女满三周岁即可扣除。比如纳税人胡歌的儿子在2019年4月满三周岁,胡歌夫妇确定仅选择在胡歌这一方全额做专项附加扣除。那么胡歌将该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报给单位,单位接受信息后,在计算当月累计扣除法下的个税时,可以在当月的累计所得中扣除1000元的子女教育费用。无论胡歌纳税人的子女是否被送到幼儿园,长沙代理记账,都应该允许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