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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在B表的填报,许多人都有误解

时间:2020-04-07 11:0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简称99号公告)的发布,明确了新个税法下,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规范了扣除的条件、标准以及税收征管等事项。

  许多财税人士倍感兴趣,对期待而来的政策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解读文章,尤其做实务的财税人员,在积极学习落实政策的过程中更是结合《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提出了一些疑惑或看法,“认为”B表内行次设计或行内项的归置存在问题,需要修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超过规定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的第20行“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不知道该如何填,或者说不明白“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为什么放在“超过规定的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项下?二是第60行“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如何计算而来?

  昨天又看到笔者本人很敬佩的一位老师写的“捐赠扣除个税笔记一”,老师举例(截选):“张某是个体工商户,2019年利润1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符合条件的现金公益捐赠5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及投资者费用。

  这里要注意,按照99号公告的规定,扣除基数是应纳税所得额的30%,那么上述案例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呢?理论上应该是6万(1+5),允许扣除6*30%=1.8万,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6-1.8万=4.2万。

  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B表》的设计不是这样的,按照申报表的设计逻辑是将1万元作为利润总额,3.2万作为纳税调增额。

  可以看出,包括老师在内,大家对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及其在B表的填报确实存在误解误解原因从文章中可以看到,一是对99号公告的理解还不够精确;二是政策理解与实务操作结合不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公告,我们知道是规范境内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各类所得中如何扣除的。以居民个人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为例,结合《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填报,笔者在此梳理相关的政策和征管规定、实务操作,以此来和老师们做个交流与探讨,以使实务操作更明晰、便捷,别无他意。

  一、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的个人。

  当然,纳税义务人也是法定的申报主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简称7号公告),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自2019年1月1日期施行。

  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结合新税制政策规定,进一步简并简化了申报内容、规范了数据口径,其中,以B表为例,不仅修订了申报表名称,由《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修订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而且还主要调整完善了原B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

  在表的上半部分(可以从第38行划分),即计算“企业”的“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部分,变化不大;但在表的后半部分,即计算“投资者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投资者减除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

  但B表修订最大的亮点在于表头设计的变化(如图示1、图示2):

  图示1(旧表):

关于公益性捐赠在B表的填报,许多人都有误解

  图示2(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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