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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水资源税如何计算

时间:2019-09-07 21:0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近日笔者实务发现部分纳税人对水力发电水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产生疑惑,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2018年10月,某水电站月发电量3亿度,月使用水资源9.405亿立方米,其中:机组过机流量用水9.4亿立方米、生产辅助用水(含冷却用水)50万立方米,水资源税单位税额0.005元/度。那么,该水电站该如何计算、缴纳水资源税呢?

  实务中,因水力发电特征,在发电过程中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用水方式:一是利用水库水资源势能带动水轮机组转动发电,即机组过机流量用水;二是通过地表或地下取水,对水轮机组发电过程中的高温高热进行冷却,即生产辅助用水。生产中,机组过机流量用水无水资源消耗,生产辅助用水有少量消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受水力发电生产工艺影响,水力发电水资源税的计算就产生了不同理解和观点。

  目前,实务界对如何计算水资源应纳税额存在3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水力发电中的过机流量用水和辅助用水,不加区分,统一按照发电量×适用税额计算水资源税应纳税额。即月应纳税额为30000×0.005=150(万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水力发电中区分过机流量用水和辅助用水,分别按照发电量×适用税额计算,合计数为应纳税额。即月应纳税额=过机流量用水月应纳税额+辅助用水月应纳税额=30000×0.005+30000×0.005=300(万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水力发电中的过机流量用水为不纳税情形,不需缴纳水资源税,发电过程中的辅助用水按照发电量×适用税额计算。即月应纳税额=30000×0.005=150(万元)。

  笔者认为,应按照第一种观点计算水力发电水资源税应纳税额。

  首先,受水力发电生产工艺流程影响,发电过程中过机流量用水和辅助用水是同时存在、不可分割的,生产中两者缺一不可。在过机流量用水和辅助用水的共同作用下,生产出同一电力产品。

  其次,从源头来看,水资源税形成于水资源费,过去,在缴纳水资源费时,未对过机流量用水和辅助用水加以区分,而是统一按照发电量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所以,不加以区分过机流量用水和辅助用水,统一按照发电量计算、缴纳水资源税较为合理。

  此外,在水资源税试点过程中,税企双方对80号文件中,“少量取用水”的“少量”、地下水超采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概念的界定存在分歧,临时紧急取水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以及水资源税跨省征管和分配比例等具体内容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因此,笔者建议,应完善水资源税政策,以避免和减少税企双方潜在的法律风险;改善征管模式,长沙代理记账,可对水资源税实行按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