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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会、慈善组织进行捐赠需要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0-03-27 16:2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企业所得税法、个税法涉及享受税收优惠时出现频率相当高的词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享受税收优惠,与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方式被业界并称为“间接捐赠”。对于间接捐赠,税法上分为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用词上,有时又冠以“群众团体”或者“组织”,让人眼花缭乱,分不清哪是哪个。其实,税法上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我们平时接触到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还是有些区别的;这些社会团体有些是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有些则没有。涉及到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时,纳税人一定要分清楚。

  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涉及优惠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应该指出的是,企业所得对于公益性捐赠移送捐赠物,无论是扶贫捐赠还是此次疫情防控捐赠均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按资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企业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此次疫情的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此次疫情的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处理。

  (三)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增值税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无偿捐赠应对此次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捐赠用于此次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相互交织的团体

  社会团体的最早说法其实是人民团体。人民团体是广义团体概念,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

  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团体”范围内涵上接近于“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此,正式界定社会团体概念。该《条例》被2016年2月6日的修正版替代。

  《条例》当中排除三类不登记的社会团体类型,其中一类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另外两类如今是这种情况:

  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另外19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能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组织,但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所以,这22个社会团体被赋予另外一个称呼——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