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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研发,支付的服务费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劳务费?

时间:2019-09-07 20:1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服务企业方面又出实招——发布《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为已经和即将来华投资的非居民企业,提供了清晰、易查的税收政策指引,得到纳税人纷纷点赞。专家表示,借助这份指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会更准确,风险防范会更到位,遵从税法也会更轻松。

  企业感受:源泉扣缴法规多,指引在手心不慌

  对源泉扣缴感到“头疼”的企业,今后可以轻松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开展源泉扣缴税务事项风险核查,通过比对居民企业对外支付情况和征管系统对外支付备案及代扣代缴情况发现,67户居民企业因不了解源泉扣缴的相关政策规定,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法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及滞纳金292.5万元。由于合同为包税合同,有些居民企业无法追回代扣代缴税款,不得不承担税款及滞纳金的支付,深圳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

  深圳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就因源泉扣缴不及时而面临税务风险。该公司财务总监席智建告诉记者,他们在国外参加展会,扫描仪、复印机等办公设备都是向当地组织方租用的。由于没有把相关的税收政策吃透,认为这些设备产生的租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没有代扣代缴相关税款。目前,跨境业务已结束,款项已结清,且没有对方的联系方式,难以与境外企业取得联系,无法追回代扣代缴税款。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本应由非居民企业承担的税款,最终只能由他们公司承担。

  在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张学斌看来,长沙工商税务,《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税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发布,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深圳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面临的源泉扣缴风险。“既权威、及时,又完整、清晰,为已经和即将来华投资经营的非居民企业提供了详实的税法遵从指引。”张学斌说。

  一直关注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问题的张学斌告诉记者,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单列第五章对源泉扣缴作出规定。据不完全统计,10年来,为了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应配套政策达到近50份,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

  席智建表示,由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配套法规多,且与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密切相关,因而,源泉扣缴成为很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一项国际税收难题,非常需要权威部门对已出台的政策进行系统梳理。此次发布的《指引》,对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政策、各所得类型相关政策以及对外支付备案作了全面梳理,回应了众多企业的关切。“可以说,手中有了这份《指引》,以后源泉扣缴时心就不慌了。”席智建说。

  以席智建遇到的跨境租金来源的判定为例,《指引》第一章第三条第五点明确作出指引——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指引》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深圳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外国租赁设备支付的租金,属于展会组织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租用的设备虽然在境外使用,但境内支付人仍需要履行法定扣缴,即由深圳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拿着第一时间打印出来的《指引》,席智建告诉记者,以前,企业在办理涉外税收业务时,仅靠自己对政策的理解和掌握,难免有疏忽和不到位的地方,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了很大影响。现在有了《指引》系统清晰的指导,企业就不会对相关税收政策一知半解了,进而减少在对外贸易中吃闷亏的情况。“对于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我们也更加有信心了!”席智建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外部经济交往紧密,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的业务往来频繁,源泉扣缴成为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时涉及的高频税务事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纳税人因不熟悉源泉扣缴规定,税务处理时出错率高,从而引发税务风险。对此,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张伟明表示,《指引》对源泉扣缴税收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厘清了政策执行的具体做法,为对外贸易中清晰履行涉税义务、缴纳税款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同时明确了征管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负担和税法遵从责任。

  使用方法:按照说明寻答案,参考案例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