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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8号、9号公告免税优惠,3月征期申报及后续红字发票开具事项

时间:2020-03-12 13:4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6日发布的8号公告9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月10日发布的4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同时,上述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4号公告在原有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则基础上,更是专此强调: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税海涛声再次提示:在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在纳税申报环节,2月征期,由于纳税人1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在2月征期办理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若纳税人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3月征期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进行免税申报。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同时,由于上述免税政策是为应对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而出台的,以致相关政策文件是2月上旬制发,而免税优惠政策则是追溯至1月1日起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4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予以特殊规定,长沙公司注册,纳税人在政策文件下发前的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在2月份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在3月征期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纳税人按照8号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税海涛声提示:在后期补开红字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3月份征期申报时,虽说暂时对1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免税进行了申报,但是,财务人员不能忘记,这毕竟是一项特殊照顾性规定,还有一项很重要的规定——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虽然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复工复产也已开始有序推动,可以预见的是,届时大家都会铆足劲头跑业务、抓生产、忙经营,竭力挽回这段时间的经济损失,那个时候再去联系相关人员协商换开发票事项,可能难以在预想的时间内如愿。

  为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享受了相关免征增值税优惠,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开具对应红字发票的企业,财务人员或相关人员可逐步开始与当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进行联系,协商相关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的事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