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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转让股权间接转让国内土地使用权的会有土地增值税风险吗?

时间:2019-09-07 19:1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境外转让股权经常会涉及到所得税的问题,今天我们想探讨下境外转让股权是否会有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一、交易架构

  1、交易图

境外转让股权间接转让国内土地使用权的会有土地增值税风险吗?

  2、交易文字说明

  C公司为中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其拥有的财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设立在香港的B公司为C公司的母公司,100%控股C公司。设立在新加坡的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100%控股B公司。D公司为设立在新加坡的公司,其向A公司购买B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交易发生后,D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并无经济实质,只是承担了控股C公司的功能。

  二、争议焦点

  A公司在中国是否因转让B公司的股权而需要在中国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批复

  (1)国税函〔2000〕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0.9.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五日

  (2)国税函〔2009〕3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2009.7.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长沙工商税务,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

  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7月17日

  (3)国税函〔2011〕4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2011.7.29)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7月29日

  2、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示例:

  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2015.1.27)《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 “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产和行为税处

2015年1月27日

  四、境外转让股权涉及转间接让境内土地使用权的不应被征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反避税立法缺失

  1、土地增值税反避税欠缺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这条规定看,要把纳税义务人从房地产的转让人,扩展到拥有房地产的公司的股东,从条例字面含义上几乎是不可能的。

  2、现有的三份批复法律效力低: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税发〔2012〕9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一般分为政策性批复、问题性批复和事务性批复。批复属下行文。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必须明确表态,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若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可使用“通知”或其他文种行文,不再单独批复请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