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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企业间资金借贷涉税探析

时间:2020-02-17 13:5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我们时常讨论三张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哪一个张报表最重要,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可是在当下疫情之下我们可以清醒的认识到现金流量表最要命。企业现金流就如同企业的血液一样是关于企业命运。当然国家层面也认识到了资金问题是当前企业能否复工复产的关键,五部门联合发文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当然国家的资金保障政策能够缓解不少企业的现金流问题,但是还有很多中小微企业仍然需要面对资金困难问题,尤其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在此疫情下,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么企业间的资金借贷问题可能是企业解决现金流的一个方向,本文就以疫情下企业间资金借贷问题对其中涉税问题进行探析

  一:非集团内企业间资金借贷行为

  1:非关联企业资金借贷

  在讨论非关联企业资金借贷税务问题之前,肯定有人会说:“你提的这种企业间借贷是否违法?”,根据法释[2015]18号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具体可查看法释[2015]18号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这里不复制了。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之前,应该查看相关法律规范,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增值税:

  非关联企业资金借贷,分为有偿和无偿。非关联企业有偿借贷资金,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非关联企业无偿借贷,财税2016年36号文,“第十四条(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非集团内单位无偿借款,视同销售:无偿借贷资金需要视同缴纳增值税。

  如何开票:企业收取的合法利息所得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确认收入,同时开具发票。正常情况交税:企业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此处有人又要说了:“你一个企业,经营范围没有贷款服务、金融服务类你开发票?”,有人说了:“这个只能去税局代开发票”。当然笔者也知道在原则下,具体企业如何操作,结合所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然后执行。对于这个纠结的问题,我们看下当初营改增之时,税务机关对此的规定。

  “营改增”难点问题解答汇编(六)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新疆税务)。企业间拆借资金这一行为未列示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如果企业发生了该项行为,取得了收入,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品目能否写资金占用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中应税服务名称可以按贷款服务填写。但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得税: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注意:2011年34号公告中有个关键问题,就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此各地认识不一,具体执行也不同。我们以四川税局答复函来看看这里面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475号提案的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要求企业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企业可以通过努力寻找本省范围内更多的样本,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最高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而实现最多的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要求提供的“情况说明”并不必然是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是企业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或私下收集的材料,包括网页截图、金融机构对其他企业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非正式材料。”,企业可以根据税收政策,以及主管税局相关文件,以及与税局沟通对此进行把握。

  2:关联企业(非集团)资金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