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期间,不同渠道采购防疫物资进行公益捐赠的税会处理不尽相同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战"疫"期间,不同渠道采购防疫物资进行公益捐赠的税会处理不尽相同

时间:2020-02-14 15:5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抗击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期间,某纳税人支付人民币113万元,购买一批医用防护口罩捐赠给慈善总会,该批口罩的市场公允价格为含税价169.5万元。

  如果纳税人采购口罩的渠道不同,会有什么不一样的税会处理?

  一、纳税人从境外采购口罩

  1、采购的税会处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人从境外采购口罩用以公益捐赠,符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13

  贷:银行存款  113

  2、增值税的税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捐赠外购的防护口罩,本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但此次“疫灾”严重,为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其第三条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捐赠给慈善总会防护口罩,符合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等税费。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13

  贷:库存商品  113

  3、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处理

  3.1、捐赠口罩需视同所得税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捐赠物品,在会计核算时列支“营业外支出”,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捐赠口罩的公允价值169.5万元填写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表)的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栏次;将采购成本113万元填写在第1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栏次,并最终带入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相关栏次。

  对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的差额56.5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的填报说明,将其填写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3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栏次。

  有人提出在填写《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表)的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时,应填写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的不含税金额150万元。这个做法是错误的,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无论是会计收入,还是企业所得税视同收入,均不做价税分离,全额确认收入(详见拙作《同样是免征增值税的收入,会计核算时是否要进行价税分离?发票开具时税率应如何选择?》)。

  3.2、捐赠物资税前扣除的处理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