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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措施汇编(山西税务局)

时间:2020-02-07 10:3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措施汇编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我们整理了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供您查阅。希望为您充分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措施提供帮助,我们将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的最新政策适时进行更新,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克时艰。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2月5日

  第一部分 有关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

  【享受主体】

  接受境外捐赠或者进口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口物资的境内纳税主体。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属于免税进口物资,已经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免税进口物资,海关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享受条件】

  符合免税进口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款)

  (三)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血站。

  【优惠内容】

  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药品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