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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引发的合同履行困难如何定性与处理

时间:2020-02-03 12:1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当前,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少企业面临合同履行困难,甚至履行不能(统称“履行困难”),可能引发合同违约。在疫情防控时期,企业如何处理合同履行困难?已经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减少损失?本文详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希望对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1、影响:企业可能面临合同违约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中国社会在2020年春节假期之际进入全面抗击疫情阶段。

  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武汉开始封城。截止目前,全国多个城市已经采取了封路、限行、停止运营相关列次巴士、火车和航班等交通管制措施。

  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国务院发布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随后,全国多个省市陆续发布通知,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及其它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随着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断升级,不少企业都面临合同履行困难,例如生产无法进行,货物无法交付,建设工程工期无法完成等,引发系列合同纠纷。

  2020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构成了“全球突发卫生事件”。同时,国际社会为应对此次中国肺炎疫情,也已经或即将采取不同程度的应对措施。这些都将对中国的出口和国际贸易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引发不少国际贸易纠纷。

  2、处理:区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在疫情防控并未影响合同履行时,合同当然继续有效,当事人应当恪守契约精神,采用灵活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在疫情防控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甚至履行不能时,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能否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双方的责任如何分担?

  首先来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2]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发生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基于“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但二者在适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区别。《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可见,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导致的后果和责任承担方式均有所不同。

  理论认为,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而情势变更仍属可能履行,只是履行极为困难并导致显失公平;(二)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法院对于是否免责无裁量余地,情势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法院对此有公平裁量权;(三)不可抗力的效力当然发生,情势变更的效力非当然发生,需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四)情势变更是从合同效力出发,主要解决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不可抗力是从违约出发,主要解决责任承担问题。

  在适用方面,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认为“不可抗力的发生未影响到合同履行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在我国合同法上发生合同解除,……亦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十分困难,但尚未达到不能的程度,若按合同规定履行就显失公平,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3]

  由此可见,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当事人究竟如何处理,需要根据个案而定,充分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应继续履行还是变更或解除。

  3、责任: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一)自行调整经营策略,自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