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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援助、捐赠有关的税会处理

时间:2020-02-01 04:2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视同销售规定

  (一)增值税

  1.无偿捐赠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无偿捐赠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

  1.捐赠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接受捐赠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六十一条、六十六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计入收入总额,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通过捐赠取得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捐赠支出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4]865号

  2.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3.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4.赠送给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有关回复,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