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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适用重点提示

时间:2019-09-07 09:4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8年5月7日,为进一步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优惠范围,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018年8月23日,为保证政策有效贯彻实施,税务总局单独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文件将此项优惠政策简称为“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本文将对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进行详细分析,并对有关适用重点进行提示,希望帮助大家在有限的时间内用足、用好此项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若要准确理解该政策的适用范围,需要把握以下关键词: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500万元。下面,笔者将逐一解读:

  (一)期间

  很多人看到文件中有“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字样,就误以为是该政策的有效适用期间。但仔细读两遍就不难发现,这个期间其实限定的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换言之,只要是在此期间购进,无论是否在此期间投入使用,都不影响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适用。

  举个例子,因性能老旧、运行缓慢,A企业准备淘汰一批正在使用的办公电脑,于2020年12月5日,购入新电脑若干台,每台1万元,到货验收后,财务确认无误,计入固定资产。但由于年底事情太多,没顾上给员工及时换用新电脑, 一直到2021年3月,才将全部新电脑投入使用。那么,A企业购入的这批电脑能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呢?

  笔者认为,完全可以。理由如下:

  1.税法从未规定过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投入使用的时间,仅规定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开始计算折旧的时间——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计算折旧的七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为“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很明显,税法只要求房屋、建筑物未投入使用也要计算折旧,而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只有投入使用,才能计算折旧。可知,税法允许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在购进一段时间后再投入使用。至于这段时间有多长、有多短,税法也未做出规定。笔者以为,不排除某些固定资产占比较高的企业,在2020年底提前购入固定资产、利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进行筹划的可能。

  那么应当如何把握“购进时点”呢?46号公告做出了明确规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新购进

  请注意,是“新”购进,而不是购进“新”。4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务总局官方解读也强调了,“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说一定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

  笔者认为,把握“新购进”的重点不在于固定资产,而在于购进行为。不论固定资产几成新,只要发生了新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行为,符合条件的就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毕竟哪个企业也不能把已有的固定资产再购进一次,知法犯法的情况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三)设备 器具

  54号文46号公告都特别指明,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关于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七条定义如下: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注意,条例并未对固定资产的价值金额设定最低或最高标准。此外,条例用的是“持有”而非“所有”的说法,笔者认为,“所有”将会导致类似融资租赁这种虽然形式上资产所有权归出租人、但实质上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承租人的特殊形式被排除在外,“持有”则更符合税法和会计上有关固定资产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