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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有关规定需进一步明确

时间:2020-01-08 17:5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在增值税管理中,存在部分政策执行落实难等问题,建议予以调整完善,以有利于税收征管、公平税收负担。

  建筑业异地项目预缴管理需完善。按照营改增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异地建筑项目如果测算应纳税款小于异地预缴税款时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设项目分期结算、周期长等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款,而在项目地仍按照规定增值税预征率预缴税款,项目决算后出现异地预缴税款大于应纳税款的问题,造成了纳税人存在大量待抵税金,占用了纳税人资金。对此,笔者建议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明确证明资料格式及种类,以及理顺各级税务机关职责及资料如何传递等,以便及时上报并通知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停止预缴,也便于纳税人正常结算工程款项,办理税收事宜。

  土地出让金及拆迁费扣除政策需明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新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和支付给其他单位拆迁补偿费用后余额为销售额。该政策主要是考虑房地产增值税税负,因此进行政策安排。但笔者认为,从增值税税法原理上考虑,土地出让金及拆迁补偿费用是成本费用类项目,属于进项税抵扣政策,因此应归集到进项税额抵扣为宜,对土地出让金及拆迁补偿费用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票据等证明材料,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目前房地产业对于无偿为地方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视同销售后,认为无偿赠送也应确认为拆迁补偿支出,从销售额中扣减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回归到进项税技术层面处理后,这个问题则迎刃而解。

  关于视同销售公益性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办法规定,纳税人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作为服务对象的可以不视同销售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界定社会公益性,征纳双方对政策理解不一,引起争议,政策执行难度较大。比如房地产企业为政府无偿建设的安置房、公租房、竞配房、小学、幼儿园等,适用的政策就不同。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会公益性政策适用范围,一方面避免出现滥用社会公益性不征税规定,逃避税收;另一方面明确后方便征纳双方掌握政策范围,提高纳税遵从度。

  安置房等税收政策处理需统一。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大力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尤其是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推进,随之出现了安置房、公租房、竞配房等概念,而每种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不同,也比较复杂,比如安置房的销售价格,有的地方是按照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有的地方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有的是地方政府规定的还原价格等,笔者建议对安置房等税收政策进一步统一明确,以便于基层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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