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涉税裁决引发热议——陈某伟案的多视角观察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最高人民法院涉税裁决引发热议——陈某伟案的多视角观察

时间:2020-01-08 08:12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继德发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陈某伟再审申请的裁定成为又一例引发热议的涉税裁决。这份长达1.5万余字的裁定书2019年4月19日一经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便引发广泛关注。2019年末,随着该裁决登上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等机构组织评选的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首,一场围绕该裁决的讨论在近日举行的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上火爆展开。

  “这个案例太典型了,太重要了,涵盖了多个法律和实务、理论当中纠结的问题,希望通过面对面的深入讨论,能了解更多,认识更多,思考更多,为推动税收法治建设找到一些有价值的启示。”来自学界、实务界的众多专业人士坦言其参与讨论的初衷。他们观察讨论了什么问题?是否有有价值的见解?下面予以聚焦呈现。

  View 1、本案有四个方面值得关注

  复星集团税务管理董事总经理韦国庆表示,这个案件有四点值得关注。

  其一,关于事实问题。本案涉及两组相互冲突的证据评价,由于仲裁的加入加强了买卖合同的证据效力,使最高法院的审理认定更为谨慎。

  其二,关于交易的定性。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在没有税收法律明确买卖和借贷认定规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有关应税活动或项目时,是否由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本案中尽管存在仲裁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买卖合同),最高法院认为税务机关虽不宜径行作出冲突认定,但仍有权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对案涉交易作出定性(借贷合同),实质课税原则由此成为事实判定的基础。不过,最高法院从证明责任分配和认定程序方面强调了对税务机关行使这一权力的限制。

  其三,将有关交易定性为借贷关系后,如何对其课税。最高法院在裁定书中分析指出,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具有人身和社会属性,特殊情形下也具有一定资本属性,对民间借贷行为征缴税款,宜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并保持谦抑。对于亲友之间偶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月利息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征收税款。这个论断考虑到了案件的导向意义,很有价值。不过,在民法和税法交叉领域,如何评价一些民事行为的效力,本案裁决中是回避的。目前民间比如亲属间资金拆借情况很多,这些利息是否要缴税,对非自有资金借贷的收入是全额征税还是差额征税,都可以作出合理法律解释。

  其四,裁定书最后部分指出,在实际执行被诉税务处理决定时,如陈某伟就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提出确有理由的证据和依据,稽查局仍宜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对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统筹认定;如确有计算错误之处,仍宜自行纠正,以体现税收公平。这体现了法院对本案中税务机关有关处理的部分否定和指引,显示了法院在适用现行法规和现实需要之间的平衡。

  View 2、裁决虽适用实质课税原则但不是反避税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研究员滕祥志针对本案裁决提出了三个问题。

  一是纪委方面的《关于认定相关涉税问题的函》等函件和有关谈话笔录等言词证据,能否直接转化为行政程序当中的行政证据,值得研究。

  二是现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如何处理语焉不详,本案中复议环节涉及新提交的关键证据补充协议,行政诉讼法里有案卷外排除规则,但当事人可以继续举证,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在判决书里没有反映。

  三是本案虽然适用了实质课税原则,但不是反避税,不应将实质课税和反避税混淆使用。另外,对民商事交易定性的税法评价,位列民商法评价之后,一般应当遵循民商法评价,在法律实质与经济实质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打破民商事交易的外观。

  View 3、实质课税原则适用应有条件和范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汤洁茵不同意滕祥志有关实质课税与反避税没有关系的观点,表示二者应该是一体的。她围绕本案主要分享了三点思考。

  第一,实质课税原则在法律层面未作规定,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中以“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表述出现。将一项尚未在法律中明定的原则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是不妥的,因为相较于规则,原则是具有流动性的,不会提出具体的行为要求和法律后果,如何适用是含糊的。法院直接将其作为肯定税务机关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并不恰当。如果最高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进一步阐释为什么有这样一个原则存在,并明确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会使判决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