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2020版
时间:2020-01-02 15:2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本表单自2020年1月1日起启用。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适用)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取得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申报本表时应当一并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报送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需要办理自行申报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本表。
三、本表各栏填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填写居民个人取得所得当年的第1日至最后1日。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纳税人姓名:填写居民个人姓名。
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基本情况
1.手机号码:填写居民个人中国境内的有效手机号码。
2.电子邮箱:填写居民个人有效电子邮箱地址。
3.联系地址:填写居民个人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地址。
4.邮政编码:填写居民个人“联系地址”所对应的邮政编码。
(三)纳税地点
居民个人根据任职受雇情况,在选项1和选项2之间选择其一,并填写相应信息。若居民个人逾期办理汇算清缴申报被指定主管税务机关的,无需填写本部分。
1.任职受雇单位信息:勾选“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并填写相关信息。
(1)名称: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勾选“户籍所在地”的,填写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住址。勾选“经常居住地”的,填写居民个人申领居住证上登载的居住地址;没有申领居住证的,填写居民个人实际居住地;实际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填写支付或者实际负担综合所得的境内单位或个人所在地。
(四)申报类型
未曾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勾选“首次申报”;已办理过年度汇算申报,但有误需要更正的,勾选“更正申报”。
(五)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1.第1行“境内收入合计”: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内综合所得收入合计金额。
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
2.第2~5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需要并入境内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金额。
3.第6行“境外收入合计”: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外综合所得收入合计金额,并按规定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
4.第7~10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需要并入境外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金额。
5.第11行“费用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1行=(第3行+第4行+第5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20%
6.第12行“免税收入合计”: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金额。
第12行=第13行+第14行。
7.第13行“稿酬所得免税部分”: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3行=(第4行+第9行)×(1-20%)×30%。
8.第14行“其他免税收入”:填写居民个人取得的除第13行以外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9.第15行“减除费用”:填写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
10.第16行“专项扣除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6行=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