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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计税方式可反悔重选,请重点关注个税汇算新变化

时间:2020-01-02 10:5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长沙公司注销,二哥在公众号也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学习分享,现在正式文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这也就是我们在进行综合所得汇算的正式的指导文件,正式文件和之前征求意见稿有哪些重点变化?

  今天二哥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如果理解不对的地方,欢迎留言交流,欢迎留言补充。

  主要关注几个变化点:

  1、把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在汇算公式中单独列了出来。

  征求意见稿: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正式文件: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这里为什么单独列出来,二哥觉得这种表述更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综合所得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可见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表述上,捐赠的扣除并非包括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或者其他扣除里面在,而是单独列了一款规定,所以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公式,可能就会存在表述不严谨的情况。

  2、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是否包括在汇算清缴中的表述有调整

  征求意见稿:以及按规定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正式文件: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结合最新的文件解读增加的内容,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这里其实就更加清晰的明确了一个事

  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者不并入,如果选择并入那就是汇算清缴的范围,如果选择不并入,那就不是汇算清缴的范围。同时,如果之前申报时候选择单独计税,汇算时候还有一次重新选择的机会,也就是说可以改变方式

  当然这里也明确了只有发放是选择一次性奖金计税的可以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且只能选择更改方式,不能更改年终奖金额。

  3、更清晰的明确了免除汇算清缴的一个大前提

  征求意见稿: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正式文件: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在之前征求意见稿里,虽然我们理解纳税人不办理汇算清缴的三种情况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但是很多人会忽略一个大前提,那就是2019年第94号的规定,未依法预扣预缴的情况除外。正式文件直接增加这个大前提更明确,减少了争议。

  4、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有了明确的安排

  增加的内容: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所以从这个增加内容来看,还是鼓励扣缴义务人辅助纳税人自行汇算,不要大包大揽,目的还是为了培养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