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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税务问题要当心

时间:2019-09-07 01:1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破产程序是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仔细研究我国税法会发现,规定主要考虑的是正常经营情况下的企业如何缴税,对于破产程序中例如破产重整遇到的税收问题,不少是用个案批复来处理的。本文拟从对一则破产涉税案例分析入手,对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涉税问题进行阐述,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介绍

  2014年5月8日,遵义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贵州劳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2014年11月5日被遵义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贵州劳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破产人”)破产。贵州劳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被遵义县人民法院指定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2015年3月26日,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了破产企业的财产。2016年2月19日,遵义县地方税务局三分局作出遵县地税三通[2016]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破产人破产财产拍卖收入38400000.00元,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收入32323.787.00元,要求破产人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826293.97元、土地增值税2101272.01元,总计3927565.98元。破产管理人不服申请复议,因未缴清税款,长沙公司注销,也未提供担保,播州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不予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提供担保并再次申请复议,播州区地方税务局受理后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涉诉复议决定,认定不动产及土地拍卖所得为房屋建筑物6685757.14元、构筑物887462.23元、在建工程8586851.86元、土地15915358.58元,应缴营业税1603771.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188.57元、教育附加48113.14元、地方教育附加32075.43元、价格调节基金32075.43元、印花税19225.00元、土地增值税2030018.33元,共计税款3845467.39元,为此认为《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征税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在税额的认定存在错误,遂作出复议决定,对应缴税款变更为3845467.39元。

  二、争议焦点及原被告观点

  1、争议焦点:

  破产管理人处置的破产财产应否纳税。

  2、破产管理人主张:

  破产人被遵义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以3845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破产人的财产,遵义县地方税务局三分局作出税种事项通知书,要求缴纳各项税款3927565.98元,破产管理人申请复议后,播州区地税局作出涉诉复议决定。本案破产财产拍卖不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也不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不应当征收本案各项税款。《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处置破产财产如还需纳税,债权人的受偿将减少;且处置破产财产时一般价格都较低,再行征税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山东、青海、安徽等地均不征收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同时,本案整体实物资产拍卖,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不征收相关税费。

  3、播州区地税局主张:

  破产管理人委托拍卖破产人财产属于处置破产财产,属于应税行为。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不是资产重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的具体规定,破产人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和土地的行为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本案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本案也应缴纳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山东、青海、安徽等地的有关规定,属于外省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贵州省征税与否的法律依据。

  三、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涉税问题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要经过申请、受理、重整、和解和破产宣告等程序。实践中,破产企业欠税涉及范围较为广泛,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财产过程中会遇到不少涉税事项,应当如何正确处理将直接影响债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