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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问题

时间:2019-12-25 17:3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8]379号                2008.12.23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长沙公司注销,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缴库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业务的地区,由当地国库部门商税务部门、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选定一家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办理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在没有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商业银行或国库由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地区,由上级国库和相关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协助确定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办理国外汇款缴纳税款业务比照国库经收处业务管理。

  二、境外纳税人拟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各项要素,将税款通过指定银行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其中,收款行填写指定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收款国库名称以及国库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注明纳税人名称、税务机关名称和税种。

  三、指定银行收到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的税款并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将税款资金划转收款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划款时应注明汇款用途(附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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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顺利入库经验交流

  2013年4月份,福清市国税局成功入库首笔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的税款,英属维尔京群岛一家公司因转让福清某百货公司股权,直接从国外汇款缴纳“其他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人民币563.71万元(美元91.28万元)。据悉,这也是我省首笔以国外汇款的方式缴纳入库税款。

  福清市国税局在获得这笔国外汇款缴税的信息后,积极与人行、财政、专业行等沟通联系,依托财税库行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探讨业务,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问题,最终成功开出首张国外汇款缴纳的税单,并将税款上解入库。现将经验做法交流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开立税款专户。经协调人民银行,由人行在辖区内对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代理国库业务、内控制度管理等综合考评基础上,指定兴业银行福清市支行作为辖区负责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的银行。经过国税、人行、专业行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开设了税款专户。

  (二)规范账户核算。根据《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79号)要求,人民银行要求指定银行对所收纳的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应通过外汇“其他应付款”和“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进行核算。

  (三)进行临时税务登记。由征收部门通知纳税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便税款开票及入库。

  (四)确定业务处理流程。

  1.外汇汇入入库处理流程。一是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时,主管税务部门应通知纳税人按规定准确填写汇款凭证各项要素,将税款汇入到指定银行。二是对境外纳税人使用外币汇入缴税时,要求指定银行应实时将汇率挂牌价格告知国税部门,以便国税部门根据应缴税额及时通知境外纳税人足额汇入外币。三是指定银行收到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的外币税款时,应根据国税提交的税收缴款书金额,按当日外汇买入价格,及时办理结汇并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专户,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汇入国库入库。

  2.外汇结余和多缴、错缴退库处理流程。对境外纳税人汇入的结余外币,由指定银行当日、最迟次日汇还。对因发生多缴、错缴需要退库的,税务部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注明外币币种;由国库将退库款项(含手续费)退至指定银行“其他应付款”户;指定银行根据当日外汇卖出价格折成指定币种后,最迟于次日汇还境外纳税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