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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案例计算集锦第六期(非居民个人)

时间:2019-12-25 16:2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个税案例计算集锦第六期(非居民个人)

  本期个人所得税计算案例集锦第六期,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总结。祝大家圣诞快乐!

  一、什么是非居民个人

  (一)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一定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也一定不满183天。

  (二)住所

  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三)居住天数

  1.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案例: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二、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非居民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长沙工商税务,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注意:境内工作天数与在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境内工作天数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个税案例计算集锦第六期(非居民个人)

  (二)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个税案例计算集锦第六期(非居民个人)

  对比:

个税案例计算集锦第六期(非居民个人)

  高管人员为非居民个人的,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非居民个人不同,具体如下:

  情况一:高管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的,将境内支付全部所得都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二:高管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就其境内支付的全部所得以及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三)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