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辨析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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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辨析

时间:2019-09-06 23:3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个税目如何明确区分,是一个公认的难点问题,许多税务争议由此产生。虽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这两项所得要合并计算纳税,但作出明确区分仍然有重要意义。

  一、新个税法下两项所得区分必要性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存在以下重大区别,导致区分必要性仍然存在:

  1、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方式不同。两项所得在预扣预缴时的减除项目、适用预扣预缴税率方面都有很大不同。(详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如果不能在两者之间作出有效区分,扣缴义务人将不知所措,税法执行缺少确定性。另外,会影响纳税人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2、纳税人最终承受税负不同。上文提到的扣缴比例只是一个预缴比例,具体税负的计算需要年终合并计算,多退少补,预扣预缴比例对于最终税负的确定并无影响。但是两项所得计入综合收入总额的数额不同,工资薪金为全额计入,而劳务报酬则是将扣减20%后的余额计入。这决定了两项所得的定性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会造成差异。

  二、两项所得为什么容易混淆?

  下面以案例形式分析两项所得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并分析实务中混淆的原因。

  张二工是A公司财务经理,月收入6000元,缴纳社保。同时担任A公司的外地子公司B公司财务经理,B公司每月发放工资4000元,无社保。张二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一:两项所得都是工资薪金所得

  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为(6000+4000)×12=120000,按税法规定计算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相应的超额累进税率算出应纳税额,综合被扣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新旧个人所得税法都认可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新旧实施条例都认可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观点二:从A公司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从B公司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

  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为(6000+4000*80%)×12=11040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同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旧个人所得税法下,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固定比例税率,所以收入高的人倾向于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收入低的人倾向于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下,两项所得都适用综合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但劳务报酬所得20%的扣减比例,税负更轻,应该更受青睐。

  两项所得混淆的原因:

  适用依本文来看,两项所得混淆的原因有二:

  1、两项所得的对价都是或主要是个人劳动的对价,难以分清。这是产生混淆的社会原因、天然因素。

  2、相关政策文件区分逻辑不清晰、互相矛盾,甚至可以说没有逻辑。这是制度原因、人为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