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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中罗税收协定20项主要差异

时间:2019-12-25 12:4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消息,2016年7月4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秦丰和罗马尼亚财政部部长安卡·丹娜·德拉古女士分别代表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新协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016年8月17日正式发布了该新协定。

新协定是对1991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旧协定”)的全面修订,也是我与中东欧16国第一个全面修订的税收协定。与旧协定相比,新协定大幅降低了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限制税率(3%),增加了免税规定并延长了相关免税时间。TPPERSON现特将新旧中罗税务协定的20项主要差异整理如下分享大家,同时将新旧中罗税收协定对比表分享大家。

1、新旧标题的主要差异

新协定标题中用了“消除”和“逃避税”的用语,而旧协定是“避免”“偷漏税” 

2、税种范围条款的主要差异

新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罗马尼亚适用于所得税和利润税;旧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在罗马尼亚适用于对个人和法人团体取得的所得征收的税收、2. 对外国代表机构和按照罗马尼亚法律建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公司取得的利润征收的税收和对从事农业活动实现的所得征收的税收。 

3、居民条款的主要差异

1)新协定以“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标准代替了旧协定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2)新协定对个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引入“加比规则”,即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的顺序逐条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而对于仍无法确定单一居民身份的,再由双方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而旧协定采用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议”判定;

3)新协定中对企业双重居民身份采用“总机构”标准进行判定,而旧协定采用了“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4、常设机构条款的主要差异

1)新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如果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相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而旧协定规定的时间门槛是“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

2)新协定第五条第六项的“独立地位代理人”等的规定中增加:如果某人专门或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与之紧密关联的企业,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本款意义上的独立地位代理人。在本条中,如果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认定某人与某企业存在相互控制关系,或双方被相同的人或企业控制,则应认为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某人与某企业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的受益权(或在公司的情况下,超过50%的表决权和股权或受益权的价值),或者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人和该企业超过50%的受益权(或在公司的情况下,超过50%的表决权和股权或受益权的价值),则应认为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 

5、不动产所得条款的主要差异

新协定中不动产取得的所得特别强调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在不应视为不动产的类型中增加了铁路和公路车辆 

6、营业利润条款的主要差异

新协定第三项“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营业发生的费用”中删除了“常设机构使用专利或者其他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因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取得的专利或其他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所取得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7、国际运输条款的主要差异

1)新协定中国际运输的范围增加了“铁路或公路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