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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2019年)

时间:2019-09-06 22:3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就新《个人所得税》实施后,原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凡人以为,学习应用好新政策,需要注意五个方面的要点:

要点1:佣金收入是劳务报酬所得

 

财税2018〕164号沿用了原政策的所得项目认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居民个人从事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在支付所得的同时预扣预缴。

要点2: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实行按次预扣税款,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的劳务报酬所得,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要点3:收入额需要扣除附征税费和展业成本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营改增后,《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明确规定了个人从事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取得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并对其开具发票的过程中,依法缴纳的地方税费和附加,以及展业成本,准予扣除新政中,原样保留了原政策的确认原则,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收入,扣除附加税费及展业成本后,并据以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展业成本-附加税费

要点4:展业成本计算方式的两个变化

 

一是比例由40%下调到25%。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财税〔2018〕164号文中修订了展业成本比例,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二是计算方法更加简洁。2016年45号公告规定,展业成本的计算依据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而财税〔2018〕164号文修订为“收入额”,即“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因此: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

要点5: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

 

累计预扣法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对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收入采取的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以居民个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