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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增值税纳税评估相关税收政策

时间:2019-12-23 10:1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水平,2006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以下简称新文件),就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现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有关政策,详细进行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2005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有关税收,在现行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即“一条龙”管理的办法,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提高各税种征收效率。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统一发票的管理,利用发票注明的相关信息和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经销企业销售价格、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最低计税价格)等信息,监控纳税人的销售额,加强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管理,同时防止纳税人利用隐瞒销售额等手段侵蚀车辆购置税税基。

  然而,《通知》下发后,各地对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税收管理虽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但是由于政策实际操作上的局限性和不便性,部分地区在利用车购税信息开展机动车辆增值税纳税评估方面还不够深入,仅停留在简单的数据比对层面。相应税收政策没能得到顺利落实,与政策出台的初衷存在很大的距离,实际成效并不明显。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水平,有必要就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明确。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首次明确纳税评估重点

  新文件规定“隐瞒销售数量是目前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偷逃增值税的主要手段,因此,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重点应是评估销售数量”。首次明确“评估销售数量”是机动车辆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重点。

  (二)制定纳税评估基本方法

  新文件明确“评估销售数量的基本方法,是将车购税登记信息作为第三方信息,来验证企业申报销售数量的真实性。即:利用车辆识别代号(即VIN码)的编码规则,从车购税登记信息中查找生产企业相应类别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中的最大序列号,视此号之前的车辆为已销售的车辆,以此推算出相应类别车辆的最大销售数量。当其大于或者等于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时,表明企业存在少申报销售数量的可能。少申报的销售数量乘相应的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即可计算出其可能隐瞒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新文件规定“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上述评估方法并经核实,确认车辆生产企业存在隐瞒销售数量的问题后,即可将这些隐瞒的机动车辆按销售对象(即经销企业)列出清单,转经销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对经销企业纳税评估的依据之一”。“鉴于《通知》中涉及的相关软件正在开发之中,在软件下发之前,对机动车辆的增值税纳税评估,由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从下发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清单》中清分最大VIN码,推算最大销售数量,核实最大销售数量大于申报销售数量的差异,并将涉及经销企业的疑点,转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经销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经销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概括地说,评估销售数量的基本方法是,将车购税登记信息作为第三方信息,来验证企业申报销售数量的真实性。?

  (三)评估模式将作较大变动

  新文件特别指出,下一步总局将对机动车辆增值税纳税评估模式进行调整,其中推算最大销售数量、计算最大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的差异等工作将改由总局直接计算,并下发清单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总局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经销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从车购税信息中清分经销企业的车辆销售数量,并与经销企业的申报数量进行比对,下发清单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即,相应信息比对工作将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进行,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所下发清单进行详细核实。而《通知》对相应信息比对与审核工作则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进行。

  (四)工作流程等要做出调整

  为适应调整后纳税评估模式的需要,新文件透露:“评估模式改变后,总局对工作流程和相应的申报资料做出调整”。

  1、重新修改了其纳税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