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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04号解读: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

时间:2019-12-23 08:4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在全国正式进入大换税务登记证之际,长沙工商税务,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6]104号下发了《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104号文件)此通知不仅对换发证件工作的方法以及细节进行再部署和要求,更重要的是对一些比较难把握的事宜又给予了及时明确的同时,对现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一些变改甚至是一些否定。对这一部分准确理解和把握,无疑会指导这项大规模工作的顺利开展。由鉴于此,笔者欲对本文件中的“编码原则”和“业务处理”这两个核心部分进行解析。

  一、编码的问题
  关于税务登记证号码的编排问题,文件传达出了下列几个层面的精神: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代码以及税务登记字号
  对纳税人赋予一个全国范围内相对比较统一的号码,就象我们每一个的公民都有一个专属自己的名字一样即便周游全国我就是我。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管理服务的发展,出生号、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号、社保号、银行开户号等等的能够统一和兼容的尽量统一和兼容必然成为发展方向。正是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登记证号码的编排上,很早就注意了兼容和统一的原则。这次补充通知不仅很好的坚持了这一点,而且首次提出了“税务登记字号”这个概念。这样以来,对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关于纳税人号码的问题,头脑中就会出现这样一组名称。既,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代码以及税务登记字号。

  很显然,所谓的税务登记证号,其实是对于税务登记证代码的朴素、通俗的称呼。现在看来,它应当等同于税务登记字号。在此之前,应该是税务登记代码的简称吧。它与纳税人识别号的关系应该是包涵与被包涵的关系。

  关于税务登记代码,应该说是我国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中一种比较传统的对税务登记证号码的称呼。可以这样说在此之前,它是对税务登记证号码的一个比较专业的称谓。那么它与这次提出的税务登记字号这个新名词有哪些异同,应该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去认识:

  首先,税务登记字号的称呼符合民法的精神。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主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和法人。而将个体工商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列入自然人的另外表现形式。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这实际上承认了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名称权。在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在民事诉讼中,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个人合伙则应当以依法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另外查阅国务院以及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工商法规,“字号”这个字眼早已被使用。虽然民法通则中所谓的字号与税务登记的一组数字编码相去太远,但作为将代码改称字号很有必有,绝非换汤不换药。也就是说,对于一个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来说,在工商部门可以以店名为其字号,但在税务部门的标志就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字号。这并矛盾。这就我们公民一样实行姓名与身份证编码双轨并行。名可以重复,但编号则是唯一的。

  其次,它与税务登记代码编排发生了重大变化。可以说在此之前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标示就是一个识别码。现在要求在此之前还要增加区别省份的简称作为其字。(虽然文件中以北京为例作了说明。但既未对是否只能以省一级为终点,也未对是否统一使用省份的同行简称作出具体明确。但笔者认为,应该理解为以省级为终点,即不下延到市洲级。同时使用各省的简称。)增加了省份的简称作为代字且要求显示国或地税的标示,这是其一;其二它解决了一户多店办证的编号问题。104号文件指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