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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实施条例规则变化与六大亮点

时间:2019-09-06 19:2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元旦来临之际,为了使新《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能够在2019年1月1日顺利施行、使减税降负的目标得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密集公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完善新法下的个税征管制度。在这一系列大举措中,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作为效力层级最高的行政法规,获得了广泛关注,华税亦将对新实施条例的对比解读作为《新个税法配套实施解读》系列文章的首篇,以飨读者。

  一、新旧实施条例规则差异凸显重大变革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次新个税法修改,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为保障新个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对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旧实施条例”)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优化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总体而言,新实施条例较为缓和,一方面新实施条例继承了征求意见稿的主体内容,根据新个税法的要求对实施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另一方面舍弃了征求意见稿中具有争议的内容和条款。我们将新旧实施条例连同征求意见稿三者之间的变化区别以表格形式予以呈现并进行解析,并将新个税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与新个税法的具体规定以表格形式予以对应分析,见后附表格。

  二、新个税法实施条例的六大亮点

  (一)所得范围细化,条文措辞精炼

  新实施条例根据新个税法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对个人所得范围进一步明确。在条文编纂时,新条例更加注重措辞的准确性。

  第一,稿酬所得中出版、发表的形式除图书、报刊增加一个“等”字,给网络文章等新形式呈现的稿酬留有法律空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亦增加一个“等”字,为股权债权以外的形式留有空间。

  第二,经营所得中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作为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增加“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对合伙企业相关所得予以明确。

  第三,将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当中“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两项合二为一“不动产”,用词更加精炼。

  第四,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删除“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的限制,体现行政机关“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意义。

  (二)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明确,五年豁免变六年

  新个税法中修改了中国税收居民的判断标准。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相比于旧的个税法,判断税收居民个人的标准从一年缩短至国际惯例的183天。

  相应地,新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或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相比于旧实施条例与征求意见稿,该豁免条款由五年延长至六年。

  该税收优惠可以总结为:

新旧实施条例规则变化与六大亮点

  新个税法实施条例落地!深度解析新旧实施条例规则变化与六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