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企业改组改制中免征契税政策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企业改组改制中免征契税政策

时间:2019-12-22 08:5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契税减免政策,2003年8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基本明确了对现在企业改组改制中契税征免的规定,2006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 [2006]844 号)进一步规定将财税[2003]184号的优惠期限处长至2008年12月31日,同时,对该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解释明确;2008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通过下发《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了对于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有关契税政策的问题。

  为弄明白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征免问题,笔者进行了初步归纳整理,并一一予以分析。

  一、现行文件中关于契税减免的有关政策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减免契税问题。

  根据规定:对于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同时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而非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支公司”,因为分公司、支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是不能够免征契税的。

  (二)企业股权重组中减免契税的问题。

  文件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对于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里要注意: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于该款规定;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定。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减免企业的问题。

  文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合并与企业分立,均只适用于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合并、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分立行为,不适用于契税免征的条件。

  (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出售过程中免征契税的问题。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 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其中,“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

  (五)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减免契税的问题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且妥善安置原企业 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经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减免契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