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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征管新规

时间:2019-12-21 23:3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体制,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2008年2-3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3份文件,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并对其税收征管进行了明确。

  一、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制度

  按照以上3项税收政策规定,在试点6个地区所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如果,境内机构办理等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不进行税务备案管理。

  同时,文件还明确非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非试点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对象及范围

  (一)税务备案对象

  主要是指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对外支付的,长沙代理记账,需要办理税务备案。如果是个人对外支付不适用此规定。

  (二)税务备案范围

  税务备案的范围主要包括:运输(不含国际海运)、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包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三、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受理

  (一)备案与税收管理流程。主管税务机关的地市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具体执行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 汇 发 [ 1 9 9 9 ] 3 7 2 号 文件规定办理。其管理分工为,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境内机构提交的《备案表》,并将其传递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传递的《备案表》提供的信息,进行税收征管。

  (二)境内机构备案申报

  首先,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事先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并通过以下方式领取《备案表》:

  1、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2、省、市两级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

  3、自行复印空白表备用。

  其次,境内机构应如实填写《备案表》,打印一式四份并签章后,附送合同或协议2份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第三,境内机构在办理税务备案后7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相关的税务事项作出说明。

  (三)税务机关备案受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接到境内机构的备案申报后,应对《备案表》所填内容与相关合同协议进行核对并确认无误后,现场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其《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试点省市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所刻制税务备案专用章,应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生效使用。

  (四)境内机构银行支付。境内机构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2份《备案表》(原件与复印件),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