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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涉税风险提示

时间:2019-12-21 17:1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通知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风险提示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1、企业发生的关联方利息支出,满足两个条件可以据实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1)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首先,企业在与关联方签订借款合同时,融资合同中涉及的融资利率应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其次,该项融资行为以及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其他业务往来也应符合税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即与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企业应事先备好证明其业务业务符合独立交易性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需要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

  (2)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何谓实际税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04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

  例如,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当年列支与之具有关联关系的A企业的融资利息50万元,2008年应纳所得税100万元,则该企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A企业2008年的实际税负为15%,由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A企业,则该企业当年列支的融资利息5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如果A企业2008年的实际税负为8%,由于该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A企业,则该企业当年列支的融资利息50万元不能全额扣除。应按照该企业与A企业2:1,即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予以扣除。

  企业应注意,此条件只适用于企业在境内的关联方,境外关联方不在此列。另外企业实际税负到底如何测算,具体计算方法最好与主管税务局进行沟通,取得对方认可后再予以扣除。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扣除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支出没有比例控制。而内资企业规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