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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12-21 17:0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青岛地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结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青岛市地税局日前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2008年所得税清算环节的税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并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明确,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所得税清算。(一)纳税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五)纳税人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暂行办法》明确,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止的期间。所得税清算期间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一)纳税人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之日;(二)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三)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四)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六)纳税人因其他原因解散之日。

  (一)清算收入的确认

  关于纳税人的清算所得的确认,《暂行办法》进行了如下规定:

  1、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清算财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评估价格或合同价格作为确认价值的依据。已经处置的财产应使用实际交易价,但实际交易价不公允的除外。

  3、纳税人清算财产变现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提供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清算财产的价值。因财产已经处置等原因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财产变现价值。(一)存货资产按下列顺序确定财产变现价值: 1、按纳税人清算开始日前三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按其同类或类似资产公允价值计价。

  4、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处置该资产时,若处置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清算所得;若处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清算所得。

  5、纳税人其他有关资产的增值或收益未在税收上确认过的,其增值或收益计入清算所得。

  《暂行办法》明确,清算资产的计税基础是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折旧、摊销等后的余额,即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可以扣除的金额。

    (二)清算费用的扣除

  对企业清算过程中的清算费用和共益费用,《暂行办法》明确,可以据实扣除。其中,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咨询费等。共益债务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变价和分配清算财产而负担的债务,包括:(一)因清算组或者纳税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纳税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纳税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纳税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清算组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纳税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