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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11号: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时间:2019-12-20 23:2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部分商品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自8月1日起,纺织品及服装商品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竹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部分农药、白银及电池等商品的出口退税被取消。此次退税率调整涉及的种类虽然少于以往变化,但是,其影响深远令诸多提高退税率的出口企业倍感欣慰。然而,面对退税率调整有升有降的情形,出口企业无论是利好方还是利失方同样都会处于“冷静对待”与“热点思虑”之中。因此,当前如何更好地理解政策调整、规避不利影响、减少经营损失、做好长足打算,出口企业还需考虑三个环节:

  政策调整●

  把握内容关键点

  此次调整,国家一方面在继续取消“两高一资”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同时,另一方也将调整的主基调放在了提高纺织品及服装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上。这不仅仅在于,自2006年以来,国家为了抑制贸易顺差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加快行业升级转型,多次下调或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而今终于有了“回暖”上调部分商品退税率。其更重要的是,在人民币汇率升值、银行贷款利率上升、原材料和劳动成本增加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奥运会前期出台财税[2008]111号文化解当前影响外贸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内容之一:退税率调整有升有降

  财税[2008]111号的出台,对纺织品及服装等31类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竹制品等5类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0%或5%提高到11%;部分农药、白银及电池等40类“两高一资”商品的出口退税被取消。可以看到,出口退税率的上调,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劳动密集型、出口依存度较高的纺织服装行业的生存压力。同时,也继续扩大了取消“两高一资”出口商品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调整为2008年8月1日以后出口的商品。

  内容之二:退税率下调设置过渡期

  此次对待出口退税率取消后的处理以改去年财税[2007]90号文对外提前公布调整,不设出口企业适应调整后短期过渡的做法,而是采用了2006年财税[2006]139号文取消退税率时,出口企业实行三个月的原退税率过渡期的办法。不同的是今年财税[2008]111号文取消退税率后适应的过渡期为五个月,即: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出口企业可以按调整前的退税率申报退税。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内容之三:出口合同备案具体要求

  财税[2008]111号文对出口合同备案的内容做了具体的要求,一是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要明确,必须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是出口合同必须为真实有效的书面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三是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当前应对●

  及时适应运作关

  财税[2008]111号规定,自2008年8月1日执行新的调整退税率,取消出口退税率的企业如果在规定的时限进行合同备案,可以执行五个月原退税率的优惠政策。那么,如何去应对规避面对的利益风险十分关键。因此,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入手:

  首先是及时备案出口合同。按照财税[2008]111号规定,取消退税率的企业凭据纸质有效的出口合同及相关资料,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及时到当地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由于政策调整并未提及,是否采用以往出口合同电子数据录入与纸质资料申报相结合的备案方式。因此,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纸质资料备案到位,方为首要的举措。

  其次是及时回收出口单证。取消出口退税率的企业应当加强重点管理,指定专人或部门全人力、全方位的做好出口报关单回收工作,在过渡期内要尽快办理通关手续,对出口数额较大且出口退税率取消的商品,以最短时间取得单证才是保证加快退税进度的关键。反之,对于上调出口退税率的企业虽然不需合同备案手续,但是在退税率有利的前提下,同样也不可忽视回收单证的速度,加快出口等同于结束执行合同到期的时限,这样可以更好地按照新的设想签订新合同,以实现当前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