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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政策提醒

时间:2019-12-20 19:5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预提所得税政策提醒


  编者按: 过去预提所得税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经济业务合作愈加频繁。但同时,由于国内企业财务人员对预提所得税接触较少,对政策缺乏了解,许多企业没有很好地履行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为了帮助企业更好掌握预提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特将预提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作一梳理,希望能给会员有所帮助。

  一、预提所得税的概念

  预提所得税中的"税"是指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预提是指扣留、预扣的意思。我国的预提所得税并非是独立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另一税种,只是为适应跨国权益所得的特点,所采取的一种源泉方法。当这类所得在我国境内发生时,长沙工商代办,即以这类所得的取得都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税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国发[2000]37号文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所得税减按10%征收)。对此种征税方式,我们称为"预提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其中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1、利润(股息、红利):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从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2008年1月1起废止)

  2、利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2.1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是伴随该项借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摘自(85)财税外字第264号)

  3、担保费: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费用。

  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二、担保费所得的适用税率,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定的税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本通知执行后发生或支付的上述所得,免予征税。(摘自财税字(1998)0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4、特许权使用费: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4.1 关于商标使用权转让费的征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