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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供热企业可继续享受“三税”免征优惠

时间:2019-12-17 17:3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三北”供热企业继续享受“三税”免征优惠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我国主要供暖区“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送来了温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号)的规定,“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优惠。

  据悉,允许免税的“三北地区”主要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的供热企业。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财税[2006]117号文件明确,允许上述地区供热企业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免缴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此次发布的新文件精神,长沙工商税务,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两部门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上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又到天冷供暖时 详解企业及个人的涉税规定                                          

   据悉,自2003年以来,我国煤价大幅上涨,2006年煤价仍高位运行。居民供热作为政府的一项公用事业,面临热价与成本倒挂,供热企业生存空间狭小的局面。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采暖,国家税务总局协调有关部委,先后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对供热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规定进行了归集,并废止了前面所说的三个文件。

    

      天气转凉,我国北方地区逐步进入了供暖期。随着日前北京市将上调今年居民采暖费消息的公布,不少人都盘算起了自家今冬将会为取暖支付多少“大洋”。然而记者也注意到,除了供暖费是否要提价外,不少企业和个人对单位给个人的采暖补助如何缴税,以及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供暖税收优惠等问题也十分关注。就此,记者请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为我们作了详细的解读。
   
  “三北”区供热企业可享减免税优惠

 

  按照财税[2006]117号文件的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