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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可能出现的税收征管风险防范

时间:2019-12-17 11:3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增值税转型可能出现税收征管风险防范


  自20091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并把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这将明显减少企业投资成本,进一步激发投资热情,全面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但是就税收征管而言,可能出现一些新的涉税风险

  风险点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前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在20091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前期购入并且尚未索取发票的固定资产,长沙工商代办,在20091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二是将200911日以前购入、已索取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将普通发票退回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三是以假进货退回的名义,请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风险点之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变换花样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购入生活用的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固定资产,变换开票产品名称,用作企业进行抵扣;二是在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时,对购入的钢材、水泥等建筑用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风险点之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其他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作本企业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免税项目纳税人买入其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风险点之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前期实现的销售,延迟到200911日以后申报纳税。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应在200911日以前确认的销售,推迟到200911日以后确认,按3%的税率申报纳税;二是将200911日以前已确认实现的销售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回,在200911日以后,再重新确认销售收入,按3%的税率申报纳税。

  对可能出现的上述问题,税务机关应当引起重视,并且通过加强日常税收征管,严防税收管理风险的发生。

  首先,对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的企业要突出加强三流审核。

  一要加强票据流的审核。对企业200911日以后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是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是否是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固定资产,防止生活用的固定资产或其他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本企业进行抵扣;另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开具发票时间与企业购货验收入库时间是否一致,防止在前期购进的货物在200911日以后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