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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委托贷款的涉税处理

时间:2019-09-06 12:5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8年1月5日中国银监会为弥补监管短板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下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不仅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委托贷款相关的涉税业务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办法》规定,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同时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不承担信用风险。委托资金来源是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的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

  划重点:

  ●资金提供方是委托人的自有资金,需要交给银行专户,不是银行的资金。

  ●三方签订的是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但银行在其中只是代理服务,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作用,不是借出款项的一方。

  ●商业银行向委托人而不是借款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以下是涉税处理的分析。

  一、增值税

  1、委托人涉及的是按什么税目计税及开票问题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因此,委托方将资金通过银行提供给借款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销售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如果委托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依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从2019年1月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委托人为一般纳税人,应按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依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委托人取得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贷款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对购入的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实务中不建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借款人。

  2、借款人涉及的是支付的利息可否抵扣进项税问题

  借款人属于接受贷款服务方。借款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不涉及进项抵扣;如为一般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建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商业银行涉及的是按什么税目计税及开票问题

  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因此,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贷款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提供金融代理取得的收入,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照“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4、手续费处理涉及进项是否可以抵扣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长沙公司注册,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办法》实施前,商业银行通常向借款人收取手续费,而根据《办法》,商业银行改为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实务中委托人会再向借款人收回这笔手续费,当委托人向商业银行支付这笔手续费时,商业银行不是贷款人,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当委托人向借款人收取手续费时,属于提供贷款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而借款人属于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人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借款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