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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读

时间:2019-12-17 11:2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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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文,长沙公司注销,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销售购物卡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因为经济利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国家不承担此风险。
例如:甲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800
贷:库存商品800
      但是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在附表一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附表二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列支800万元
通过主标计算后自动调增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在在附表三“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要在2008年12月份确认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此条财税规定一致。

三、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7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0 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两个月后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6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预收账款                600 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额并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600 000
    银行存款               5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