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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不是可有可无的事

时间:2019-12-17 00:5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账务处理不是有可无的事


  “只要把税缴足了,账务处理是可有可无的事。”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税务师,在日常代理工作中,笔者了解到,有这种想法的大有人在。在这种认识下,不少企业错过了本应享有的利益,甚至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在此,笔者举例说明正确进行账务处理的重要性,提醒纳税人重视账务处理工作。

  财产损失别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2007年12月25日,一家公司约请我们为其代理2007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在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后,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我们首先对该公司财产损失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了解。

  这家公司2007年发生的财产损失为两类,一类是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另一类是意外毁损的在建工程。

  经审查,这些财产损失全部是企业在2007年度实际形成的损失,提供的证明材料也全部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但企业账簿及报表上却没有相关损失的账务处理。经询问得知,财务经理在财产损失发生后忙着收集证明资料,把账务处理放到了一边。他认为,只要准备好符合规定的证明资料,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待税务机关批准后直接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确保税款无误就行了,账务处理无关紧要,以后再补也不迟。

  我们向财务经理解释道,《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如果企业不作账务处理,税务师事务所无法根据账簿记录出具相应的鉴证意见,税务机关也无法了解企业财产损失情况,所以财产损失得不到税前扣除,这些财产损失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

  该财务经理这才意识到账务处理是至关重要的事,庆幸没有因一时疏忽而让企业蒙受几百万元的财产损失,并马上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结束后,我们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长沙代理记账,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了涉税鉴证证明。企业的损失最终全部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并扣除。

  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之一是做好账

  2007年6月,有家企业向事务所提出代理意向,想让税务师对其即将享受的税收优惠把把关。

  该企业主营机械制造,为实现企业产品多元化发展,2005年年初,该企业经过筹建准备后自主研发一项自动控制软件,该软件产品可作为附件随同该企业生产的机器设备一并销售,效益相当可观。该软件获得了当地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登记证,2006年1月企业被批准成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从2007年3月开始,该软件产品进入产销稳定期,实际税负保持在5.6%左右,于是企业准备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我们发现企业的相关资料全部符合规定,但在检查企业账务处理时发现了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规定,随同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要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同时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规定,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的“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嵌入硬件的软件产品,只要分别核算其成本,可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