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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个税政策需关注的几个方面内容

时间:2019-09-06 11:19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2018年9月份的时候一篇内容为“创投个税暴增”的文章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后来国常会上有关部门对创投个税问题进行了讨论,总理也做了确保税负只减不增的表态。历时近5个月,在大家的关注下,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9]8号,明确了创投企业个税的计税方式,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照20%税率计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且一经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化。

  距离3月31日个人合伙人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间仅有两个月,对于创投企业和个人合伙人而言,时间非常紧迫,如何用好政策真正确保税负只减不增,需要大家好好进行关注和研究:

  一、优惠适用主体:创投企业

  8号文明确,该优惠的适用主体是创投企业。“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实务中,常见的组织结构有以下几类:持股平台、创投合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契约型基金。我们结合上述类别,对于优惠适用主体进行详细分析:

创投个税政策需关注的几个方面内容

  1、创投企业需备案

  按照财税[2019]8号文规定,创投企业需要在发改委或者中基协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对于在两个部门备案的要求和区别,我们梳理出如下表格,供大家参考:

创投个税政策需关注的几个方面内容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验的人员负”

创投个税政策需关注的几个方面内容

  2、不要求“基金”字样

  只要经过发改委或者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投企业,就能够享受8号文的政策优惠,而不要求企业名称中有“基金”字样。

  因此,上图中的B创业投资基金、C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只要经过备案,都可以享受政策优惠,即使C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名称中并没有“基金”字样。

  3、持股平台不适用该政策

  持股平台虽然也是主要进行股权投资,但是由于其不符合创投的定义,长沙公司注销,在投资企业范围、投资企业比例等方面达不到要求,不能在发改委及中基协完成创投的备案,因此,也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上图中的A投资有限合伙不能享受优惠。

  4、契约型基金不适用该政策,但还应按20%税率

  由于创投基金也有契约制的形式,但是契约制基金不具有独立的纳税资格,而且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分配是投资收益,属于个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也不在财税[2019]8号文的讨论范围之内,但适用税率仍为20%。上图中的D契约型基金不能享受优惠。

  二、股息红利所得如何计税

  1、单一核算:适用20%税率

  财税[2019]8号文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2、整体核算:适用20%税率

  对于选择整体核算的,我们认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适用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比分析:

  (1)都适用20%税率

  通过上述政策对比,可以发现,两种算法下,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算逻辑是一致的,都是单独计算,适用税率为20%。

  (2)股息红利都不能抵减股权转让亏损

  此外还应注意,由于股息红利单独核算,所以,创投合伙股息红利的盈利不能抵减其股权转让发生的亏损。

  三、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税

  1、单一核算:适用20%税率

  8号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