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88号解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政策解读_长沙公司注册_营业执照代办_长沙代理记账网

咨询电话(微信)
15111163250

国税发[2009]88号解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政策解读

时间:2019-12-15 21:5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国税发[2009]88号解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前不久刚刚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4日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8号文”)(国税发[2009]88号)。以此来代替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执行中的若干问题。

  就“88号文”的相关规定,记者向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家们进行了咨询。和靳先生的看法一致,专家们也觉得“88号文”规定更加宽松,人性化。对减轻征纳双方汇算清缴工作压力,提升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审批时间延长30天 

  “88号文”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据悉,按照“13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专家就此分析指出,与“13号令”相比,长沙公司注销,“88号文”将审批期限延长了30天。审批期限的延长给企业留足了整理报批材料的时间,对企业来说是更方便了。而按照之前的规定,要在本年度终了后第15日进行报批,对一些分支机构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时间是有点紧迫。 

  此外,“88号文”进一步对审批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资料齐全就给批

  按照“8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专家就此分析指出,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放宽了资产报损的限制。 

  而记者随后从一位税务人员那里也了解到,以前的财产报损,税务机关都要花很大的人力物力去实地核查,加上时间所限,有的核查并不能特别的准确,此次将资产损失的检查核实工作后置,进一步理顺了税务工作流程,对提升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据悉,按照“13号令”第八条的规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可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按照以前的规定,企业递交相关报损材料后,税务机关必须核实是否属实才能进行批复。”。 

  但专家也强调指出,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监管的放松。因为按照“88号文”第九条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这表明,国家意在培养纳税人自我检查、自我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一方面,放宽对企业的审批,另一方面,把审核后置,强化稽查,使企业不敢再进行虚假报损,增强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