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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税函[2009]145号:新增保税物流中心以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相关税收政策

时间:2019-12-15 06:27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出口加工区均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我国分别在2000年、2004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相关的进出口税收政策。目前,随着我国对外贸贸易方式的不断拓展,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试点范围同样也面临着向多样性与综合性的方式转变。2009年3月,我国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5号),在原设立的几家保税物流中心基础上,又新增设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3家。同时,还将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扩入了出口加工区的经营项目范围。具体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参见以下内容: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口税收政策
  (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定义
  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如:2004年批准的第一家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2008年12月份,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又联合出台《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上海西北物流园区等17个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署加发[2008]515号),新设立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17个保税物流中心,基本上涵盖了国税函[2009]145号中所列的部分保税物流中心,这为实现我国自由流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综合发展与前景开拓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税收政策
  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以上物流中心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长沙工商税务以及无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

  (三)出口保税物流中心(B型)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可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出口保税物流中心(B型)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2、对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免)税。?

  3、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