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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关于保障性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汇总

时间:2019-12-13 10:3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销售保障性住房是否预缴土地增值税”是一个经典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各省市结合当地情况对“保障性住房预征”问题做了相应规定

  目录

  01.广东的规定

  02.北京的规定

  03.江苏的规定

  04.浙江的规定

  05.上海的规定

  06.山东的规定

  07.四川的规定

  08.河南的规定

  09.福建的规定

  10.河北的规定

  11.湖北的规定

  12.湖南的规定

  13.重庆的规定

  14.安徽的规定

  15.天津的规定

  16.辽宁的规定

  17.云南的规定

  18.广西的规定

  19.陕西的规定

  20.贵州的规定

  21.江西的规定

  22.山西的规定

  23.海南的规定

  24.新疆的规定

  25.吉林的规定

  26.甘肃的规定

  27.黑龙江的规定

  28.内蒙古的规定

  29.宁夏的规定

  30.青海的规定

  01、广东的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对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02、北京的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03、江苏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04、浙江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

  关于统一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05、上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06、山东的规定

  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07、四川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广元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08、河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