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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各税种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时间:2019-12-12 12:11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营业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长沙公司注销,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最新住宅买卖税收的新旧标准对照表(见附表) 下载: rar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