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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9-12-12 10:5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中小企业的标准:
       工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长沙工商税务,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零售和批发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具体政策:
一、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以及分立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
  2、证明以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证明以及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等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中小企业从事会展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
  2、会展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结算。
  3、纳税人从事会展业务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1)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计算。
  (2)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
  4、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持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营业额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为发票;支付给境外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5、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帐,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中小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广告代理行业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必须有合法的支付凭证,并提供有关广告发布的合同(或协议)和有关发布广告排期的资料,方可在营业税前扣除。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四、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复印件;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4、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合同认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2、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外商投资企业需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