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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税2009年4月10日国际税收政策答疑

时间:2019-12-12 09:03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嘉宾:青岛地税国际税务管理处吕泉处长、王中煜副科长

以及基层局部分业务骨干

国际税务工作简单地说就是对“请进来”和“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税收监管。“请进来”是指非居民企业和个人;“走出去”  是指到我国境外投资兴业的境内企业以及到境外提供劳务的个人。

网友21399:外籍人员境内居住天数如何计算?
嘉宾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均应以个人实际在华停留时间计算,上述个人出境、入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停留天数。

网友21391:对外资企业雇员境外保险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嘉宾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中指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和奖励制度,直接或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长沙公司注册,按照如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在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境外社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的后续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由企业支付的但不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取消上述核准后,凡发生上述情况的,企业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时,应同时报送其居民身份和所在国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费用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当地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报送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20980:公司为外籍员工一家三口买的意外保险金,保险费每人1000元,应如何个人所得税?
嘉宾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因此,该保险费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网友21406: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的那些情况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嘉宾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