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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律师函》

时间:2019-12-11 14:3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案情介绍:我的当事人是国家施工企业,在施工地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达到了2.5%,在《完税证》竟赫然写着个人所得税、企业税,没有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的违法行径简直令人发指,地方财政局将自己发包的工程均代保税款,“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律师函

一、略

二、贵方要求代扣企业所得税没有法律根据
(一)、贵方擅自代扣我方的税款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我国的《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必须制定法律,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其他单位均没有相应的立法权。《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亦有明确的禁止条款,“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长沙工商代办,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贵方至今仍未提供以核定方式扣缴我方上述税款的法律依据。

(二)贵方既不是征税主体,亦不是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征管法》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明确了税收的征收主体只有税务局,其他政府部门亦无权征收税款。
《征管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代扣代缴的方式只是针对非居民企业的,而不是居民企业。

三、贵方以核定方式扣缴税款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只有在以上几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才能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中,在坚持了《征管法》确定的核定征收的范围基础上,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提出了如下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在税务总局2009年7月份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中,明确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不能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综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的委托人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在注册地进行汇总缴纳的方式。 无须在施工地采取当地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贵方无权征收而又无权代扣企业所得税,贵方提出的理由单方改变了合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亦没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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