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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个人名义贷款的税务处理

时间:2019-12-11 05:04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问题:单位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能否在单位的帐务进行处理?我个人的观点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该可以的,你的观点呢?
 
  回答:首先,有必要讨论一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所谓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重于法律表现形式。这里的实质是指企业的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形式是指企业的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能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注重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要完全拘泥于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形式是统一的,不存在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问题。如企业用自有资金购入的设备,从经济实质的角度看是企业的资产,从法律的角度看企业对该设备也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和处置权。
 
  但是,在某些个别的交易或事项中,其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企业融资租入的设备就属这样的例子。企业融资租入设备具有分期付款购买出租者设备的性质,而且全部设备款只有在租借期满时才会付清。在租借期未满之前,从法律形式角度看,租入者并没有完全获得该项资产的所有权。但从经济实质的角度看,该项资产的相关收益和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租入者,租入者实际上已经行使了对该项资产的控制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租入者可以将其视为自有固定资产,按照自有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其次,回过头来看看单位以个人名义贷款的实质问题。贵单位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个人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转交给单位使用,由单位来支付利息费用。单位取得贷款使用权并按规定支付利息,这就是实质;单位将按规定应支付的利息通过个人交给银行,长沙工商税务,这就是形式。如果个人没有从这笔转贷业务中获得利益,那么对单位来说,应付利息直接支付给个人,与间接支付给银行,数额相同。如果个人从这笔转贷业务中获得相应的利益或收入,对单位来说,应付利息直接支付给个人与间接支付给银行,就存在差价问题。无论实质与形式是否统一,单位取得贷款使用权按规定支付利息,都可以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前提下进行帐务处理。不同的是,单位应付利息必须支付给个人,因为单位是从个人手中取得这笔贷款使用权。个人应按规定开具或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作为凭据向单位取得利息,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银行将贷款交由个人使用,即在贷款期限内个人拥有款项的使用权和管理责任,个人应按规定向银行支付利息。

       参考最新解读:
       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是在当前经济危机下,企业融资较难,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扶持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只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明确了两类贷款人的处理办法,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和其它自然人,其中对关联自然人借款利息扣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执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文件中规定企业(一般为文件中其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权益性投资2倍以内的借款部分可以扣除,但此文件并没有规定计算利息的要素之一利率如何确定的问题。同时我们注意到,如果关联自然人不是股东的情况下,企业向他们借款因权益投资为零而得不到利息税前扣除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