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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关于年金个税的回复

时间:2019-12-11 01:30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王旭敏 刘晓伟:  企业年金缴费不再并入个人工薪纳税  

   近日,非常肯钻研的杜雅兰老师专门求教北京地税有关专家,专家也征求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意见,专门给做了回复。杜老师专门讲北京地税回复提供给浪子我。答复如下:

   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回复:
    1、关于 “未扣税企业缴费应按年汇总计算补扣: 《通知》规定,文件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如某企业员工2008年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金额为4000元,每个月平均工资额为9000元,2008年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则补扣税款适用税率为月应税工资、薪金7000元(9000-2000)的适用税率20%,而不是4000元的适用税率15%。”

    刘晓伟老师的理解是对的。

    2、按照此举例,如果改变一下数据,如:如某企业员工2008年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金额为4000元,每个月平均工资额为2000或1500元,2008年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则补扣税款适用税率为月应税工资、薪金0元(2000-2000)的适用税率0%,会造成有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而无税率的结果。

    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按照最低税率5%计算。税总理解:月工资在找税率的过程中,应该减2000元后再找“适用税率”主要是对“适用税率”的理解问题。

   杜雅兰老师还专门提供了另一位税务专家赵国庆老师的解读

   解读国税函[2009]694号企业年金纳税中应注意的五大问题 

       四、以前年度年金未扣税的处理方法
  国税函[2009]694号文规定,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这里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说,在国税函[2009]694号文颁布以前,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当初是按照国税函[1999]615号的办法,将企业缴费部分并入职工当期工资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694号文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纳税导致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退税。但是,我们要注意如果这部分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在计算退税时,则不能按694号文的公式计算退税,而应按我们上面第二部分中所列的公式计算退税。

  第二层意思是说,在国税函[2009]694号文颁布以前,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对于企业缴费部分如果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责令企业限期内补扣。补扣税款要按如下方式计算,即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比如2007年1月,A企业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截止2009年12月10日前,该企业每年为其总经理王某缴纳年金分别为30000元、35000元和40000万。2007-2009年,王某的月平均工资分别为16000元,18000元和21000元。企业在缴费当初未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根据文件规定,这部分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年度计算:
  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30000.2007年,王某月平均工资为16000元,适用税率为20%。则2007年,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应补扣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30000×20%-375=5625

  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35000.2007年,王某月平均工资为18000元,适用税率为20%。则2008年,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应补扣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35000×20%-375=6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