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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时间:2019-12-10 16:05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一、2010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号)规定: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二、2010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规定:2010年6月底前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如需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须待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方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就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进行明确: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四、201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1、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2、扩大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以及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5、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继续实行辅导期管理。6、一批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税明电[1993]60号),(国税函[1998]156号),(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五、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10国税函75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六、2010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规定: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七、2010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规定,:1、全国范围内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一使用升级后的V6.15版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AI3型金税卡,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密文均为108位。2、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升级要求:两系统同时升级,具体操作为先升级防伪税控系统,再升级稽核系统,最后启用新增功能。2010年3月底前完成升级工作。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12号补丁,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应用支持/软件库/防伪税控系统/补丁下载)栏目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2号补丁,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应用支持/软件库/稽核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V6.2版)栏目发布。升级完成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软件版本由V4.36.30变为V4.38.00.4、各地可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在升级工作中获取支持服务。各地遇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总局呼叫中心重大问题通道书面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