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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5号

时间:2019-12-10 12:08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通知如下:

  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00八年十二月九日

解析:这个文件我一直没看到,直到有个网友提问这方面问题时我才发现,在网上查找一下,总局网上没有,在其他网站查到的,而且都做了相关解析,我看了解释的都很好,但还是说一下吧:

   1、第一条,我在想“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在“评估增值这个环节是不是有一道企业所得税?(请各位网友帮忙分析一下)。“转增个人股本应该是先将评估增值额记入“资本公积”后再转吧,转的环节应该是征20%的个人所得税

   2、第二条,执行中怕有难度,据我所知,有个科研所三个人研制一个药方(已经过认证,有专利,可以生产),评估6000万元,以这三个人的身份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到一个企业入股,如果这时征税,他们哪有钱交税(也许我的担心是多余的)。

   3、第三条和说的是对以前怎么办,看以下文件:(第四条不需要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9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长沙工商税务,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

200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