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房开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没那么容易_鑫瑞达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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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房开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没那么容易

时间:2019-12-10 05:46 编辑:长沙代理记账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开发区地税局作出的关于2013年度怡馨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这一税务事项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

  对房地产企业这一特殊行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并非绝对不可,但前提是:1、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2、只能针对以往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即不能在当年度中途的时间节点去确定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怡馨公司2012年之前所得税征收是查帐征收方式,其2012年向开发区地税局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自报关于帐簿设置、收入总额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帐簿签证保存和纳税义务履行等情况均为完善,与前述可以确定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情形不符。

  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时点在清算审核阶段,对采取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由企业写出报告报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同时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清算资料。本案中,上诉人既未提交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书面报告,也未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故上诉人开发的“圣陶沙”项目土地增值税尚不符合核定征收的要件。

  胜利属于坚持到最后的人。

江西怡馨置业有限公司、萍乡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7)赣行申2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怡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东路广场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贺熙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鸣菊,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萍乡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萍乡市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曾志方,长沙公司注销,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群,该局副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萍乡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萍乡市公园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琼,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江西怡馨置业有限公司因诉萍乡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萍乡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3行终62号行政判决及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行初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明,江西怡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馨公司)的“圣淘沙”房地产项目于2005年动工,在2012年完工,期间萍乡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地税局)对怡馨公司所得税征收是查帐征收方式。

  2012年2月10日,怡馨公司向开发区地税局递交了关于圣淘沙项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为采用核定征收的申请报告。

  同年3月29日,开发区地税局向怡馨公司送达了对怡馨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的萍开一地税通字(2012)第00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2013年6月25日,开发区地税局作出萍开地税字(2013)第29号《关于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等201户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批复》,在该批复中,怡馨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记载2013年度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得率。

  萍乡市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4月30日向开发区地税局下达萍地税督意(2014)1号《税收督察处理意见书》指出,怡馨公司2012、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与企业申报提出的附列资料不符,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责令开发区地税局在收到该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按有关规定限期纠正,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开发区地税局据此向其派出机构开发区地税局一分局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开发区地税局一分局尽快整改。